联系客服
订阅资讯
申请试用
当前路径:

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新增环境与社会责任章节

2021-07-31 21:50:57 责任编辑:姜若怡

62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格式准则。证监会在公告中说,这是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改总体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重要变化之一,是将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内容统一整合至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在旧版中,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五节重要事项”,修订之后,重要事项变为第六节。原来放在第九节的公司治理,前移到第四节。

新版第五节环境与社会责任包括三条具体要求。分别是:

第四十一条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来源:网络)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四十二条 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第四十三条 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日期 | 来源:2021年6月29日 | 网易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DMN7QBN0538BPYH.html)


来源:网易
上一篇:兴业银行入选联合国《企业碳中和路径图》代表企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