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0日,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基本延续了中央对于今年能源市场及双碳问题的高度关注,以下为第十四条“能源市场”和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市场”的政策解读。
第十四条“能源市场”
《意见》表明我国煤炭交易市场相对成熟,油气交易中心的处于组建发展阶段,电力交易中心相对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煤炭市场相对成熟,发展前景相对稳定。然而,去年以来受疫情冲击、国内外能源供给紧缺和“双碳”目标等影响下,煤炭行业处于剧烈波动阶段,供需波动加大,出现全国煤炭交易市场需求及煤炭价格难以准确预测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意见》所强调的“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未来可能加大煤炭保价稳供力度。
目前国内油气交易中心涉及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浙江等地。但各油气交易中心存在同质化严重、主要功能相似、市场化不足等问题。目前难以准确反映需求价格信号,因为交易主体、交易量不是很多,且在整个天然气市场的占比不高(交易品主要为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导致油气交易市难以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此次《意见》是期现货油气市场体系统一,期现货结合方式反映供需关系和价格信号。
我国电力试点市场发展迅猛,但电力市场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此外,现有的电力市场机制大多数是基于传统能源来构建的,无法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入市问题。不可避免存在整体与局部利益调整的矛盾,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市场”
《意见》指出依托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要实现碳排放权和用水权市场的标准统一和监管统一,解决各地分别建立分割交易市场的问题,探索排污权和用能权市场。其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非指全国唯一平台,而是在各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平台。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开启全国碳市场,但目前仅包含发电行业,地方碳市场试点继续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实现标准统一和监管统一。
用水权交易市场未来或也将类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无论何种规模、在何处开展的用水权交易,都要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要纳入统一的交易监管。
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同属环境权益交易,二者都于2011年开启试点工作,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目前各试点自行制定配额有偿分配方式和定价方法且差异性较大,极大阻碍全国统一排污权市场建设。虽然排污权仍处于试点阶段,总体上,碳排放权和排污权市场目前都处于从试点和前期建设阶段向深化推进的关键时期。
用能源权是在节能量交易基础上提出,2016年开启用能源交易试点工作。用能权市场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市场的重复建设问题;用能权配额的确定与发放存在很大技术性难题,在实际操作中执行难度很大,因此用能权市场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日期 | 政策出处:2022年4月15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2-04/10/content_56843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