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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八类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详解出台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2-05-22 21:25:51 责任编辑:王美清

2022年5月19日

盟浪研究院中级研究员 陈永红

盟浪研究院管培生 雷子慧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通知附件的形式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4月1日起执行。


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气候变化治理和碳减排任务艰巨。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报告1(如图1),过去七十年中国年均气温及沿海海平面呈现上升趋势。2019年,青海瓦里关站监测到的CO2、CH4和N2O在过去10年的年平均绝对增量分别达到2.40ppm、7.7ppb和0.95ppb。鉴于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治理气候变化和提升人类健康安全程度的重要性、国际已经形成的温室气体减排生态体系,以及中国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内部需求和对外承诺,不断完善温室气体管理的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中国作为《巴黎协定》的签署国,已于2016年向UNFCCC提交了自主减排计划2(NDC)。同时,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并于2020年提出“双碳”目标,《通知》正是加快实现“双碳”目标和推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的支持性文件。

 

图1 1950-2020年全国平均气温年际变化图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通知》是落实1+N政策的有效举措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等重要政策文件陆续发布,“双碳”的“1+N”政策体系正在加快形成,针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正是响应“1”的“N”项政策之一。


《通知》详细阐述了发电行业、其他行业以及保障措施的重点任务,工作内容涉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核查机构四大主体。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是《通知》涉及的主要实践主体,其重点工作包括核算年度排放量、编制报告、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公布经核查的相关信息、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以及接受重要参数健侧和审查。《通知》对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核算、编制以及上传信息,对其他行业核查与检测的要求弱于发电行业。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上述重点工作的组织主体,负责协助和组织完成重点排放单位重点工作、核查和评估报告、开展日常监管与执法、确定公开下一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2年6月30日前)。


核查机构是此次《通知》新增的重要主体,负责为核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接受生态环境部的公正性检查。


《通知》涉及的多方主体反映了该政策对企业点关注,也反映了落实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多方主体的联动作用。“双碳”目标需要政府、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组织等主体的全面参与才能得以实现。


表1 各职责主体重要任务

 

资料来源:盟浪研究院整理


电力企业等是温室气体减排中的重要主体


企业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生态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在支持政府实施行动达成气候目标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估、优化能源使用效率、向低碳能源和清洁能源转型等等。其中,温室气体核算是公司制定减排战略目标、参与国家减排体系、优化能源使用效率以及实现能源转型等的前提基础,因此《通知》着重对温室气体核算的重点企业予以了约定。


表2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按行业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Our World in Data,盟浪研究院整理


《通知》强化碳核查与严肃监管


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中,通过公开报告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多方监管与核查是督促企业履职的重要手段。《通知》的工作任务除了延续上一版本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关注以外,重点强调了报告核查、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监管等内容,并在保障措施中新增“严格整改落实”。


《通知》从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核查机构三方规范了核查内容。《通知》强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具体(见通知原文)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存证。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进行发电行业和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对发电行业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如有)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内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


核查机构应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提供技术支撑、编制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公正性自查报告。



《通知》的附件,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也较上一版本进行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电网排放因子(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调整为最新的0.5810tCO2/MWh)、碳核算计算公式等内容的调整。此番调整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更加科学与严谨的态度,以及对信息披露和核查过程更加重视与严苛的要求。


表3 两个《通知》版内容对比

 

资料来源:盟浪研究院整理


【拓展阅读】


中国温室气体管理历史沿革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尚有压力之时,已开始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21世纪议程》;同年,中国根据《21世纪议程》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开启了中国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治理之路。2015年,中国积极响应和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并签署《巴黎协定》,提交了自主贡献目标。


在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上,十八大以来,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中,并于2015年将其写入国家五年规划中,于2018年将其写入宪法中。中国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的指挥棒和红绿灯。2020年9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双碳”目标也被纳入国家经济发展全局。


在政府部门构建上,中国于2007年成立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30个相关部委为成员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发展中国家中率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18年4月,中国调整相关部门职能,由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强化了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2021年,为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国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区、市)陆续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地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等重要政策文件陆续发布,碳达峰碳中和的“1+N”政策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图2 “双碳” “1+N”政策体系

资料来源:盟浪研究院整理


“碳中和”为导向,政策监管日趋严格


自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度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起,生态环境部、能源部、工信部、央行等多部委先后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以“碳中和”为导向的重点政策和行动指南,总体而言政策监管日趋严格。


表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政策法规 

资料来源:盟浪研究院整理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3/t20220315_971468.html



日期 | 来源:2022年5月22日 | 盟浪研究院


1 P020210526572756184785.pdf (mee.gov.cn)

2 https://www4.unfccc.int/sites/NDCStaging/Pages/All.aspx


来源:盟浪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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